财务人员注意了!这7项政策将在今年年底结束!

来源:注册公司   时间:2020-09-07 14:33:53     浏览次数:2451

财务人员注意了!这7项政策将在今年年底结束!

与疫情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

1

小规模纳税人减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

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用

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缴缓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依据:《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

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5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其他方面财税政策

6

外购固定资产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策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想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取得相关固定资产。

7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声明:由于税收政策变动较为频繁,本文仅供读者参考,具体请以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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