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什么规定?

网友|2017-11-01 11:52:48 |回答1

网友 2017-11-01 11:56: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X
X

忘记密码?

还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7-2020 深圳问明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20013441号

在线咨询
QQ咨询
购物车
投诉建议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