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2017-10-26 11:31:03 |回答1人
网友
2017-10-26 11:32:13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代了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8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11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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