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版权无效商标!

来源:注册公司   时间:2020-07-07 17:45:07     浏览次数:1542

案例分析 | 版权无效商标!

导读:《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版权即著作权,通俗来讲,登记版权就是为了证明商标是自己原创设计的,后期任何人在任何行业领域,未经权利人同意都不能随意使用权利人的创作。

说白了,版权证书就是原始权力的证明文件!

 首先看一个版权无效商标的案例:


关于第19066397号“RAV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2375号

申请人:雷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薄永立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对第19066397号“RAV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知名的汽车轮毂品牌公司,为推进“RAYS”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其最早在2009年开始通过中国总经销商深圳市零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销售,又通过总经销商授权二级销售商进行零售。申请人的“RAYS”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在第12类“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已经构成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情形,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由北京世纪超富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6年申请注册,于2017年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转让给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其原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原注册人在其淘宝网和京东店铺销售页面以括号备注的形式使用“RAYS”,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商号权。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多次抢注国外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注册人转让争议商标后,仍然持续混同使用申请人的“RAYS”商标和争议商标,该转让行为只是为了掩盖争议商标与原注册人之间的关系,原注册人的不正当性显而易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创作说明书;

3、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册及相关种类、包装介绍等;

4、申请人公司登记及网站信息;

5、申请人RAYS系列商标全球注册信息表;

6、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的授权代理商介绍;

7、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

8、2008-2016年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的网络报道;

9、1998-2016年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0、2010-2014年申请人RAYS系列商标的相关广告宣传情况;

11、2009-2013年申请人RAYS系列产品参加展览会的情况;

12、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1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京东、淘宝店铺、产品购买信息及相关公证;

14、申请人RAYS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1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和抢注的商标及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世纪超富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2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并公告,专用权至2027年3月6日。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北京世纪超富轮商贸有限公司约160件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第14968974号“五次元  5 ZIGEN”商标、第14835614号 “M3及图”商标、第14836398号“安驰 ANCETIRE”商标等数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15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RAY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上述条款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日本成立于1977年,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主张的英文企业字号“RAYS”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字号权的在先权利。 

上述条款规定的在先权利还包括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RAYS”图形作品经过字母大小、倾斜度、配色等方面的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申请人“RAYS”图形作品于2017年登记备案的证书,显示最早使用时间为2010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12分别为上述作品的创作说明书、产品手册、销售材料及其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的公开使用资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RAYS”图形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创作并在中国境内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RAYS”图形作品在视觉效果、设计细节及形态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所指定商品上,在中国境内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已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北京世纪超富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约16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第14968974号“五次元  5 ZIGEN”商标、第14835614号 “M3及图”商标、第14836398号“安驰 ANCETIRE”商标等在汽车改装、汽车轮毂领域中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版权对商标的重要性,如果申请人未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这一证据,那么最终的裁定有可能就是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就比如盖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就属于违法建筑!所以要保证商标权的稳定,版权注册登记也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多一层保护,就少一层风险!

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的好处

1、可以更好的巩固商标权的稳定,避免出现因版权被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情况;

2、防止商标被撤三丧失其专有权,版权属于终身权力,即使商标被撤三无效,也有版权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更好的保护自己商标的完整性,防止被有心人利用,在商标其他类别注册使用,稀释自己的品牌价值。

 想要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的案例,欢迎拨打4000-128-160,明途小哥哥在线为你解答!

标签: 版权 版权登记 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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