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注册公司 时间:2018-04-16 09:40:58 浏览次数:2568
经济合同支付违约或者收到违约金,到底要不要开票或是索取发票呢?一直让会计人员很纠结,是不是只要收到钱就开票,支付款项就要索取发票?实际上这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下面小编就以违约金为例给各位会计朋友分析下原因: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这里我们会发现违约金的发生时点,分为未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两种。
我们再来看下增值税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购买方违约
1.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管是在履行过程中,还是在履行完毕,销售方已经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了,此时由于购买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当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确认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双方只是签订的合同,还未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的购买方发生违约行为,这时候合同的销售方还没有向对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也就不存在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此时收取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了,当然也就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了,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了。
归根结底就是,销售方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需要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方违约
在经济合同中如果是销售方违约,这个时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销售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管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时收取的违约金,对于购买方来讲不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双方可以根据收款收据,以及违约达成的协议等资料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在实务中,也有人认为,甲方销售商品不合格或者服务质量有问题发生违约,应当作为销售折让处理,销售方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这里小编提醒下大家,各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最好是向主管部门确认下,以当地的执行情况为准。
但是,不管是作为销售折让还是违约金处理,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的。
各位朋友,通过小编的分析,看看您的违约金都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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