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注册公司 时间:2020-06-05 15:05:48 浏览次数:2907
今年受疫情的影响,不少企业销售困难,账上形成了大额的留抵税额,很限制企业的资金流,不少老板都在想这笔留抵能不能申请返还,小编查阅了资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增量留抵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
现将三者政策注意点整理如下:
一、 适用对象不相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适用于全部行业,无行业限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 退税条件不相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A、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A、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三、 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不相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不相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五、生效时间不相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2019年6月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1月1日
综上,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留抵税额,是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携带公章、经办人员身份证和增值税申报表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申请办理退还。
注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申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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